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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要求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贮存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贮存设施选址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集中贮存设施不应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应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

  3. 贮存设施不应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贮存危险废物的其他地点。

  4. 贮存设施场址的位置以及其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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