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贮存点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是指任意时刻危险废物贮存点的危险废物贮存总量不应超过3吨。
2.贮存点不用设置贮存分区标志,存放在贮存点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应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