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监测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一、贮存设施的环境监测应纳入主体设施的环境监测计划。
二、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等规定制订监测方案,对贮存设施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三、贮存设施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方法和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规定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贮存设施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应符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监测因子应根据贮存废物的特性选择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危险废物特性的指标,地下水监测因子分析方法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
五、配有收集净化系统的贮存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采样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的规定执行。
六、贮存设施无组织气体排放监测因子应根据贮存废物的特性选择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危险废物特性的指标;采样点布设、采样及监测方法可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VOCs的无组织排放监测还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规定。
七、贮存设施恶臭气体的排放监测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