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环境法规范中抽象的权利义务变成环境法主体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过程。具体表现为法定执行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通过使用环境法律规范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解决环境纠纷等活动,是整个国家执法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环境执法与环境法的实施,两者的概念是不相同的,环境执法的分类没有统一的固定标准,在实践中可以根据环境执法的需要作不同的划分,当前我国主要划分为:行政管理机关的执行和司法机关的执行,依职权的环保执法和依申请的环境执法,要式环境执法和不要式环境执法,单方的环境执法和双方的环境执法,国内环境执法的涉外环境执法,受羁束的环境执法和自由裁量的环境执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