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是指要求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事前经过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和方法。按照规定,只有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活动才需要许可证,有权申请许可证的主体只限于单位,受理许可证申请的机关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可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具体申请程序和发放权限以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