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1000问》书中指出,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Ⅰ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以及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的排气筒,在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焚烧厂,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焚烧炉必须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有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焚烧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