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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进口物质、物品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及相关部门对鉴别机构的管理。

  1.3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4)《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5)《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4术语和定义

  (1)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是指判断进口物质、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以及判断其所属固体废物类别的活动。

  (2)鉴别机构

  是指接受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的委托,从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机构。

  (3)委托方

  是指向鉴别机构提出鉴别申请的机构或单位。

  (4)委托鉴别

  是指由委托方向鉴别机构申请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行为。

  (5)复检鉴别

  是指对已经出具鉴别结论的同一批进口货物再次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活动。

  (6)样品

  是指从整批进口货物中抽取,并能完整、真实地展示和反映货物属性特征的少量实物。

  2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鉴别委托和受理、鉴别、复检、分歧或异议处理等。

  2.1鉴别委托与受理

  (1)委托鉴别时,委托方应向鉴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①委托鉴别申请函(需说明鉴别原因);

  ②鉴别货物产生来源信息;

  ③申请复检鉴别时应提交自我申明以及已进行的检验或鉴别材料;

  ④鉴别机构要求的其他必要信息。

  (2)鉴别机构同意受理委托,应告知委托方所需鉴别工作费用

  和时间。

  2.2一般鉴别

  (1)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可委托鉴别机构对物质、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类别进行鉴别:

  (2)海关因物质或物品属性专门性问题难以作出是否将进口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决定的,可由海关委托鉴别机构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3)海关缉私部门查处的走私货物需要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等在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

  (4)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受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后可视需求委托鉴别机构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2.3复检鉴别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海关将其进口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检鉴别,由海关委托鉴别机构进行固体废物属性复检鉴别。复检鉴别最多执行一次。已承担过该批货物鉴别任务的鉴别机构原则上不接受复检鉴别委托。

  复检鉴别时委托方应将海关判定依据(检验查验报告或鉴别报告)书面告知复检鉴别机构,该批货物已经过鉴别的,受理复检鉴别的机构应将复检鉴别受理行为书面告知首次鉴别机构。委托方没有进行告知的复检鉴别及其结论视为无效。鉴别机构应在鉴别报告中注明为复检鉴别。

  2.4分歧或异议处理

  复检鉴别与首次鉴别的结论不一致的,或者相关方对鉴别结论存在严重分歧的,或者没有合适的鉴别机构进行鉴别的,相关方(如海关、司法机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可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已进行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及相关材料,并书面说明各相关方对鉴别结论的不同意见及理由。海关总署就申请征求生态环境部意见。

  生态环境部会同海关总署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研究,专家组成员由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推荐的专家组成,实施该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和鉴别机构的人员不应作为专家组成员。专家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应作为最终处理意见,因客观证据不充分导致专家会议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提出具体的下一步工作要求,如补充分析检测数据,需要再次召开专家会议的,由生态环境部确定时间和地点。

  3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技术规定

  3.1采样要求

  (1)原则上由海关负责对鉴别物质、物品进行采样,也可根据鉴别物质、物品的现场管理情况,由海关联合鉴别机构进行采样;

  (2)采样时应做好采样记录并保存好样品;

  (3)集装箱货物采样前应全部开箱进行观察,如各集装箱货物外观特征或物理性状一致,按照表1规定采用简单随机采样法进行采样;如货物外观特征或物理性状不一致,应分类采样、分开包装、分别送检;

  表1集装箱采样份数及要求

整批货物集装箱数量/个

1~3

4~8

9~17

18~30

31~55

56~80

81~120

>120

随机抽取集装箱数量/个(≥)

1

3

5

7

9

12

16

20

采样份数/份(≥)

2

3

5

7

9

12

16

20

  (4)散装货物的采样份数按照每25吨折算为一个集装箱货物后,按照表1要求进行采样;

  (5)容器盛装的液态货物,分别从容器的上部和下部采取样品混合成1份样品;多个盛装容器的液态货物参照表1进行采样;

  (6)已经转移到货场或堆场的大批量散货(200吨以上,包括拆包后的散货),如果外观具有相对一致性和均匀性,表1的采样份数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3份,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情况说明;

  (7)每份样品采样量应符合鉴别机构的要求,应至少满足实验室测试和留样的基本需求。固态样品推荐为4~5kg,液态样品推荐为2~2.5kg,具体采样量由鉴别机构自行设定。委托方保留相同备份样品。对于散装货物有取制样标准的,可以按照相应取制样标准采样、制样;

  (8)通常情况下,所采样品保留不少于1年,相关记录保留不少于3年,涉案样品和记录应保存至结案。如属于危险品、易腐烂/变质样品以及其他不能长期保留的样品,鉴别机构应告知委托方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保留相关记录。

  3.2样品分析检测

  (1)样品的分析检测项目选择应以判断物质产生来源和属性为主要目的,根据不同样品特点有选择性地进行分析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外观特征、物理指标、主要成分及含量、主要物质化学结构、杂质成分及含量、典型特征指标、加工性能、危险废物特性等;

  (2)样品的分析检测应符合相关规范,鉴别机构的实验室管理规范、制度齐全;当需要分包进行分析检测时,应优先选择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实验室,或者选择有经验的专业实验室。

  3.3样品属性鉴别判断

  (1)将鉴别样品的理化特征和特性分析结果与文献资料、产品标准等进行对比分析,必要时可咨询相关行业专家,确定鉴别样品的基本产生工艺过程;

  (2)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对鉴别样品进行固体废物属性判断;

  (3)同一份鉴别样品或同一批鉴别样品为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混合物的,应在工艺来源或产生来源的合理性分析基础上,进行整体综合判断,当发现明显混入有害组分时应从严要求。

  3.4现场鉴别

  (1)对不适合送样鉴别的待鉴别物质、物品,鉴别机构可进行现场鉴别;

  (2)现场鉴别时,应对该批鉴别货物全部打开集装箱进行察看,记录和描述开箱货物特征;

  (3)现场鉴别掏箱查验数不少于该批鉴别货物集装箱数量的10%,根据现场情况,掏箱操作可实行全掏、半掏或1/3掏,以能够看清和掌握货物整体状况为准,记录和描述掏箱货物特征;如果开箱后的货物较少,不需要掏箱便可准确判断箱内货物状况的,可以不实施掏箱;

  (4)掏出的货物拆包/件的查验比例应不少于该箱掏出货物的20%,记录和描述掏箱和拆包货物特征;

  (5)对散装海运和陆运的固体废物现场鉴别,实施100%查验,落地查验数量不少于该批鉴别货物数量的10%。

  3.5鉴别报告编写

  (1)鉴别报告应包含必要的鉴别信息,如委托方、样品来源、报关单号、收样时间、样品标记、样品编号、样品外观描述、鉴别工作依据、鉴别报告签发时间、鉴别报告编号等,依据现场查验即可完成的鉴别报告可适当简化;

  (2)鉴别报告应编写规范,条理清晰,分析论证合理,属性结论明确;

  (3)鉴别报告至少应有鉴别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加盖鉴别机构的公章;

  (4)需要对已经发出的鉴别报告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应收回已发出的报告原件,并在重新出具的鉴别报告中进行必要的说明。

  3.6鉴别时限要求

  (1)接受委托后,鉴别机构应尽快开展鉴别工作,出具鉴别报告,对委托样品的鉴别时间从确定接收鉴别样品算起,原则上不应超过3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鉴别时间,但鉴别机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

  (2)对委托进行的现场鉴别,从完成现场查验算起,原则上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但不包括采样与实验室分析检测所需要的时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鉴别时间,但鉴别机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

  4鉴别机构管理

  (1)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建立部门间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沟通机制,鉴别机构向各自的主管部门报送鉴别情况,包括鉴别案例任务、发现的主要问题、对策建议等;

  (2)鉴别机构和委托方应采取保密措施,鉴别期间不得向相关当事方及其他无关人员泄漏鉴别信息,鉴别报告或鉴别结论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泄漏;

  (3)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对鉴别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鉴别报告存在重大疑义或受到多次投诉举报的,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业务水平低、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涉嫌违法违规鉴别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在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费用没有纳入国家相关部门财政预算的情况下,鉴别费用按照委托鉴别样品数收取,或者由鉴别机构自行决定,原则上由委托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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