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根据上文,建议“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