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如果项目的选址、布局等不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环评报告书(表)将不予批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改)》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同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设立文件或者身份证明;(二)房地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场地使用证明;(三)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请问,市政项目申报环评时,比如市政污水处理厂项目,前期规划调整批地时,规划主管部需要先有环评,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先有用地使用权证明才能批环评,请问“房地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场地使用证明”除了房产证、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外还可用哪些用地文件可以做为环评去申报?
答:用地文件还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准许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