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3次部务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并于2018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该决定,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张床位以下的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