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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环评法》规定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修改后的新《环评法》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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