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一)重大道路交通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
(三)旅游设施;
(四)公园。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应作为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
上述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批准之前,应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已批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配套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