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
(二)调整方案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四)调整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五)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调整方案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