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专项验收事项” 的许可条件有: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及其批复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动,且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环评批复时间未超过五年;
2、污染类建设项目需运行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率达到80%以上;
3、对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以及港口等生态类建设项目,需运行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或交通量)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或交通量)确实无法达到设计能力75%或以上的,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并注明实际调查工况、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近期的设计能力(或交通量)对主要环境要素进行影响分析;
4、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建设,且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
5、其他环保审批中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