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42条第2款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请大家依法办事,不要抱以侥幸心理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