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在开展环评工作过程中,应考虑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的相符性,一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中“相关法定规划”包括各项环境保护类规划和体现环境管控要求的相关空间类规划,以及依法应完成规划环评的开发建设规划。二是相关环评技术导则及审批原则有相关规定,例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中第6.1.2节“规划相符性评估”、《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2015〕112号)均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