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方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1)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2)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3)核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