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有关规定,河湖整治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类);其他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备案类)。
环境敏感区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人居敏感区中的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