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失信记分。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地送达执法文书,发现该住所地已空置。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邮件被退回我局。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告知书》《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环(坪山)告字〔2023〕19号
附件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告知书-深环(坪山)失告字〔2023〕13号
附件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坪山)责改字〔2023〕19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