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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关于向深圳市庞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市庞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4日、10日、30日,2024年11月25日、2024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我局2025年1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宝安(听)告字〔2025〕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各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

  经过对听证情况的核查,2025年4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宝安(听)告字〔2025〕14-3号]时,你单位已经搬离原地址。2025年4月15日,我局分别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邮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宝安(听)告字〔2025〕14-3号],重新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邮件于4月15日分别被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各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举行听证。

  现我局依法需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你单位送达,但因你单位已经搬离原地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加之邮寄送达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拒收邮件,我局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单位送达(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宝安)罚字〔2025〕67号]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指引(市信用办)》

  5.《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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