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热爱环境监察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三、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四、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一)不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二)不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
(三)不参加被检查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
(四)不参加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五、 在现场检查时,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做到:
(一)出示执法证,持证上岗;
(二)执行任务需2人以上,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公开检查结果,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三)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四)执行现场检查报告制度;
(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六、 在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
(一)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
(二)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三)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
七、 在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
(一)对群众来信来访逐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二)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四)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