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三道弘毅路1号环境监测监控基地大楼9楼
联系电话:0755-82918943 ,传真:0755-82918943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