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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首次应用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为高效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执法效能,2023年8月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以下简称“罗湖管理局”)首次应用简易程序办理一宗行政处罚案件。这是在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实施以来的全省首宗简易程序案件。

  近日,罗湖管理局联合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针对某单位高频冒黑烟的机动车开展排气执法检查,检测人员现场对机动车进行了排气检测。根据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单位在用机动车(车牌号:粤B****9)排气检测结果不合格。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3年8月4日,罗湖管理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该单位限期维修,确保车辆排气合格。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分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中运用成熟,但因其严密和复杂的流程,耗时较久。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化了常规步骤,如无需立案、无需制发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等,具有便捷性和高效性。

  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在出具检验报告后确认了违法事实,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充分遵循了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和程序性。这一案件不仅仅节约了基层执法成本,切实提高执法效率,还为环境违法行为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提供了便利,体现了生态领域行政执法的发展与进步。机动车排气污染是城市环境问题的重要方面,通过简易程序查处机动车排气不合格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整治此类违法行为,督促车主和驾驶员更加关注车辆的环保性能,减少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下一步,罗湖管理局将继续探索简易程序适用情形,不断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升现场执法能力,在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同时合理运用简易程序,追求行政处罚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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