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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办理辖区首宗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11月1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以下简称“深汕管理局”)就某公司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召开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暨签约仪式,会议邀请了深汕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代表进行见证和监督。据悉,这是深汕首例涉及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对于辖区大气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不久前,深汕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深圳蓝”计划执法要求,前往深汕某建设项目工地进行常规检查,现场一公司正在进行桩基工程施工作业,深汕管理局委托了专业机构对作业中的挖掘机进行了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涉案挖掘机的排气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m-1)和林格曼烟度测量结果均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随后,深汕管理局立即开启了行政立案,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程序启动后,深汕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案污染持续时长和超标程度等情况进行了详细核实,结合案件证据材料,依据《深圳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深圳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损害数额计算办法》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评估认定方式,最终认定该公司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因该案件损害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就生态损害事实、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随后依照磋商程序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此案通过综合运用案件材料和相关工作指引,采取综合评估认定的方式,有效地解决了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程序复杂、耗时长和成本高的问题,缩短了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时间,有利于赔偿义务人加快履行损害修复责任。”深汕管理局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

  此次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成功办理,严格体现了生态环境赔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困局。下一步,深汕管理局将继续履职尽责,常态化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及配套办法,切实压紧压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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