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深圳排污许可名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在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组织制订了《深圳排污许可名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是其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登记。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士介绍,本次《深圳排污许可名录》充分结合深圳实际情况进行管理类别的划分。主要包括:全面巩固提升水污染治理成效,对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进行加严管理;深入实施“深圳蓝”可持续行动,着重解决臭氧污染问题,狠抓挥发性有机物等前体物协同减排,对VOCs重点管控单位加严管理;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对部分工艺简单、污染轻微的企业调整管理类别。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深圳排污许可名录》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实际,将渔业、实验室等深圳特色行业纳入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扩大了现有排污许可制管理适用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推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推进深圳市环境管理向精细化发展。
那么,《深圳排污许可名录》施行后与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如何衔接?该人士表示,《深圳排污许可名录》实施前,排污单位已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申领的排污许可证继续有效。《深圳排污许可名录》实施后,排污单位应根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要求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