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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

  海洋环境污染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深圳对实施超20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全面修订。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市司法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修订,深圳拟将定期公告海域水质状况,建立海上环卫制度等,系统解决深圳海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要求建设海洋环境监视监测体系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直接破坏日趋严重,成为严重制约海洋环境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因素。为此,《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海洋生态保护”一章,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制度。通过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制度,促使有关部门加强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科学规划,对海洋生态系统、滨海湿地、重点海域保护等作出更严格规定。

  当前,我市海洋环境监视监测能力不足,海域发生污染、赤潮不能得到及时的发现与预警。《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建设海洋环境监视监测体系,完善海域监视监测机制,定期公告海域水质状况。近年来,海域赤潮频发,对近岸海域环境影响较大,因此,增加了要建立赤潮应急响应机制,强化赤潮灾害预测、预警、预防、治理和应急响应。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增设由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成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促进区域海洋生态环境一体化协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联防共治和污染应急资源共享。

  要求建立海上环卫制度

  近年来,国家提高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条例(征求意见稿)》增加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并对入海排放口实施分类管理,在排污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标识牌,从源头控制海域污染。

  由于海上环卫制度不健全,未明确海洋垃圾清除管理的责任部门,导致多年来海洋垃圾不能得到有效清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建立海上环卫制度,沿海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区域内公共海域海漂垃圾的清除工作,对于属于岸线、海域使用单位的海域则由使用者负责清除该海域范围内的海漂垃圾。

  还要求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建立船舶污染物处理中心,解决目前本地缺乏残油、油污水处理能力,而转移异地处理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实现船舶污染物集中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针对来自疫区或出现疫情的船舶,需要处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应当申请海关或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未经卫生处理的,不得排放和接收,防止疫情在本地传播。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处罚或将达百万

  《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其中提出,在海洋保护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海滨浴场、海水资源利用区等重点海域,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无证排污或者擅自改变排污方式的;存在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等禁止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者,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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