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阶段,各地根据当地环境状况和企业特点,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为对象开展试点,尤其是对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具体范围由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提出;在此基础上,国家和省环保部门制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投保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主体为:
(一)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
(四)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场)、垃圾焚烧发电等提供环境公共服务的企业;
(五)电镀(包括含电镀工序)、印制线路板、印染、镉镍电池生产企业;
(六)其他涉重金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