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又称法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立法强制的形式,要求某些特别领域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美国、瑞典、德国等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欧盟正在考虑在其成员国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
2012年5月30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和深圳保监局联合发布了《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等六大行业企业列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并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录》,名录内企业必须按要求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3年1月21日,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范围。
自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由企业自愿购买的保险。我国作为《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缔约国,已经开始实施油污损害责任的强制保险,但没有形成完整的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其他领域的企业,政府一般采取税收、补贴等方式政策引导企业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