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审批窗口提交申请表格、相应资料。然后,由审批部门下达编制环境影响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通知,建设单位持收文回执到窗口领取通知(另外领回一份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二、完成环境影响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后,需到审批窗口提交如下文件:
(一)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提交:
1、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三份(附电子文档),并由建设单位(新项目由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2、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原件二份;
3、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
4、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材料(原件,需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5、公众咨询表汇编(复印件,装订成册);
6、随环评通知领取的原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须与环评文件一并交回审批窗口。
(二)编制报告表的项目提交:
1、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送原件三份(附电子文档),并由建设单位(新项目由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2、随环评通知领取的原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一份须与环评文件一并交回审批窗口。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