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下午,市生态环境局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我市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检察官到场监督。这是我市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最新进展。
一、严格落实改革要求,积极开展鉴定评估
2018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信隆公司存在违法排污现象。因污染现场较为复杂、污染面积较大,对土壤和水体均造成一定污染,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了调查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结果,受到污染的土壤总面积为2188.62m2,深度为0-4m,土方总量为8754.48m3;受到污染的地下水总面积为2621.35m2,地下水的埋深为1.68m,平均厚度为2.32m,总量为121.63m3。
二、主动申请获得授权,紧密沟通开展磋商
2018年12月,市生态环境局主动申请获得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同意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与信隆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2019年3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代表与信隆公司举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轮磋商会议,邀请市检察院、市司法局、鉴定机构等代表参与。经磋商,就修复该案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及有关费用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信隆公司同意:(1)采取治理修复途径修复本次事件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2)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政策咨询服务、勘探采样、评估鉴定、申请司法确认和修复后效果评估等费用。(3)加强对企业内各类排水管道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均得到有效收集和分类排放,排放口设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三、全面加强交流,建立联合会商机制
我市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衔接机制,2018年原市人居环境委与市检察院签订《关于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工作方案》,建立驻点检察官和特邀检察官助理交流工作机制,驻点检察官深度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及时进行工作监督、指导,并全程参与、指导“信隆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共同讨论、共同商议,共同建立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
四、企业全力配合开展调查,积极主动承担责任
信隆公司积极配合污染现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及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第一时间拆除污染车间生产设备,根据鉴定机构工作开展要求,提供调查便利。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磋商前就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赔偿金额等情况向信隆公司送达《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准备工作的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信隆公司均表示同意,并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错误和认识。信隆公司积极与市生态环境局沟通,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形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目前已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评审。此外,信隆公司表示将严格按照协议要求采取治理修复途径修复本次事件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按照协议内容在协议签订后15个日内,按要求支付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政策咨询服务、勘探采样、评估鉴定等费用。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督促信隆公司履行赔偿协议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加快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进程,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同时,将积极推动建立相关机制,抓好案件办理,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在深圳真正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