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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关于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的公示

  根据《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行政调解事项范围是指环境保护类调解。我局根据实际制定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现予以公示。

序号

行政调解事项

法律依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1

噪声污染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2

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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