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关于撤销深环坪山罚字〔202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深环坪山罚撤字〔202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该主动改正。”的规定,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坪山罚字〔2023〕84号),详见附件。
附件:深环坪山罚撤字〔2023〕1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