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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深圳市泉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市泉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开展了环评单位及人员检查工作,发现你公司存在诚信档案造假等违规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进行失信记分。

  我局依法需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告知,但因你公司在信用平台提交的住所等信息不真实、公司注册地未实际经营,我局无法获取你单位联系方式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深环(宝安)失决字〔2023〕18号《失信记分决定书》,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德政路8号)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为: 登陆 i 深圳 APP,在部门服务中点击“深圳市司法局”选择“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不停止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深环(宝安)失决字〔2023〕18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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