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冬兵:
因你经营的堆场涉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21日对你进行公告送达,要求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缴交指定银行。而你至今未履行该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催告,因你住所现场无人,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向你邮寄送达时,因收件方原因未能妥投,无法邮寄送达。现通过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内容详见附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