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海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失信记分5分。
因不知你的联系方式,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宝安)罚字〔2024〕第1-1号
2.失信记分决定书-深环(宝安)失告字〔2024〕第2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