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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符海英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符海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失信记分5分。

  因不知你的联系方式,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宝安)罚字〔2024〕第1-1号

  2.失信记分决定书-深环(宝安)失告字〔2024〕第2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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