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全市推广餐饮服务“红黄绿分区”名录工作方案〉的通知》(深环办〔2023〕83号)要求,我局结合龙华区实际情况,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的区域设置为不适宜开办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位置,拟定《龙华区不适宜开办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位置信息表(第二批)》,现将结果予以公示。
附件:龙华区不适宜开办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位置信息表(第二批)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