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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依法注销部分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我局2023年至今开展核查发现,部分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已依法终止(名单详见附件),且经现场检查,相关单位均已终止辐射活动,我局将依法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注销。若有异议,请在本公示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若异议期届满未提出异议,我局将依法办理相关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手续。

  特此公示。

  附件:公示拟注销名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4日

  (联系人:林纪龙,联系方式:0755-8278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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