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泉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胡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你单位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进行失信记分5分。
我局依法需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向你/你单位进行告知,但因不知你/你单位的联系方式及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你单位送达,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你单位送达(公告内容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宝安)罚字〔2024〕16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宝安)罚字〔2024〕16-1号]
3. 《失信记分决定书》[深环(宝安)失决字〔2024〕12号]
4. 《失信记分决定书》[深环(宝安)失决字〔202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