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红鑫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5日对你单位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光社区龙井路2号所在楼栋龙井庭苑龙井村东区78-3号(3号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已搬离注册地址,且不知你单位新经营场所情况,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环南山事告字〔2024〕19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环南山事告字〔2024〕191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