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蓉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你作出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并失信记分20分的决定。
因不知你的有效联系方式及经常居住地,邮寄至你户口所在地被退回,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决定书》[深环(光明)失决字〔2024〕5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光明)罚字〔2024〕4号](内容详见附件),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决定书》[深环(光明)失决字〔2024〕5号]
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光明)罚字〔2024〕4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