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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李蓉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失信记分决定书的公告

李蓉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你作出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并失信记分20分的决定。

  因不知你的有效联系方式及经常居住地,邮寄至你户口所在地被退回,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决定书》[深环(光明)失决字〔2024〕5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光明)罚字〔2024〕4号](内容详见附件),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决定书》[深环(光明)失决字〔2024〕5号]

  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光明)罚字〔2024〕4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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