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等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我局”)举行了《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听证会,听取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回应了各方问询,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就《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
二、听证会举办时间及地点
听证会举办时间:2024年9月11日15时至17时30分。
听证会举办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832。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
(一)听证组成员
邹绍刚(听证主持人),工作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黄 蕾,工作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何冰翡,工作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二)听证陈述人
李 燕,工作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罗华铭,工作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三)书记员
唐天均,工作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四)听证代表
市政协委员:居学成
专家学者:彭冲、李绍峰、潘彩萍
企事业单位代表:熊晔、程定谱、钱萌
市民代表:朱雪君、徐晓敏
(五)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2日在官网发布了关于举行《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经过自愿报名和单位推荐,最终确定听证参加人名单。
四、听证会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15时整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832召开《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组听证员3名(其中1名听证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2名和书记员1名均到场;听证代表应到9人,实到9人,符合行政听证相关规定。
按照听证议程,听证会工作人员首先核实到场人员情况,并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了听证会纪律及会议议程。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编制背景、原则、依据及具体内容进行了陈述。到会的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观点,并向听证陈述人提出了相关问题。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进行一一回应,并作出详细说明。在辩论阶段无人提出辩论要求。最后,各听证参加人均无最后陈述意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五、各方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及反馈情况
(一)各方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本次听证会,与会代表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质询,经归纳主要包括以下意见建议:
1.进一步梳理各区政府入河(海)排放口管理职责,并在办法中补充明确相关规定;
2.进一步梳理一般和重点入河(海)排放口差异化管理要求;
3.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入河(海)排放口监督管理途径和方法;
4.加强入河(海)排放口的定义阐释,避免理解存在歧义;
5.进一步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
6.进一步修改规范部分表述。
(二)主要意见反馈情况
1.强化各区政府主体责任,补充完善各区政府工作职责;
2.强化重点入河(海)排放口在巡查监测等方面的差异化监管要求;
3.鉴于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后续将在政策解释中明确公众参与入河(海)排放口监督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法;
4.鉴于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将在政策解释中阐明“入河(海)排污口”和“入河(海)排放口”的区别;
5.鉴于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后续将在政策解释中对相关处罚措施进行明确;
6.进一步规范相关表述。
六、听证情况评述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9位听证代表均对《管理办法》表示支持,认为可行且必要。同时,建议增强《管理办法》的宣传指导力度,有序推进我市入河(海)排放口监管,使之落地落实。我局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回应和采纳,最终形成听证报告供决策参考。
附件:听证笔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