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红鑫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5日对你单位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光社区龙井路2号所在楼栋龙井庭苑龙井村东区78-3号(3号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已搬离注册地址,且不知你单位新经营场所情况,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南山罚字〔2024〕27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联系电话:0755-26016071)缴纳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不停止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南山罚字〔2024〕271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