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海:
因你经营的堆场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我局已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光明罚字〔2024〕38号),并于2024年5月27日直接送达给你,要求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壹万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光明催字〔2024〕66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内容详见附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光明催字〔2024〕66号)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