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环评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你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你单位进行失信记分(详见附件)。
我局依法需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向你/你单位进行告知,但因无法与你/你单位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向你/你单位送达,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你单位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记分的告知函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