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俊明:
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福田区园岭街道兄弟高登高新产业园城市更新项目拆除工程现场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情况检查,并协同第三方监测人员随机对现场2台在用的装载机进行尾气监测,经调查,2台设备均为你所有,且林格曼烟度及排气不透光烟度超标,不符合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规定,涉嫌现场作业使用超标排放尾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
因你拒绝提供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拒绝前往我局办公地点,不配合我局执法文书送达工作,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福田(听)告字〔2024〕10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联系本机关(联系电话:0755-83062591)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福田(听)告字〔2024〕105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