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康强:
因你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12月19日做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南山罚字〔2024〕301号)。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南山罚字〔2024〕301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联系电话:0755-26016071)缴纳罚款。
你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不停止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南山罚字〔2024〕301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