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无障碍关怀版手机版 扫码访问手机版 数据开放数据发布繁體智能机器人 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 > 通知公告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关于向朱康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朱康强:

  因你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12月19日做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南山罚字〔2024〕301号)。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南山罚字〔2024〕301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联系电话:0755-26016071)缴纳罚款。

  你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不停止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南山罚字〔2024〕301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相关附件

为您推荐:

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