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和现场检查工作,发现你负责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进行失信记分。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送达失信记分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深环(宝安)失决字〔2025〕1号
深环(宝安)失决字〔2025〕2号
深环(宝安)失决字〔2025〕3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