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便民服务,结合《深圳市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试点工作方案》(深环〔2023〕144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办事指引》,现予以印发。适用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4日
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办事指引
为进一步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便民服务,我局已上线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程序,并结合前期试点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一、实施范围
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深圳市,由同一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依法需编制审批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协同审批单位)。
二、办理流程
协同审批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可按照本指引申请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协同办理,简化申请流程,缩短整体办理时限。
(一)申请
协同审批单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许可证申请(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新改扩建项目)/重新申请(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改扩建项目)”模块同时提交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
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协同审批单位,在提交申请前应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审批部门登录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协同审批模块进行办理。
1.申请事项不符合协同审批范围或不属于本部门审批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通过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一次性告知相关规定。
2.环评或排污许可任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协同审批单位需要补正的环评和排污许可申报材料。
3.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符合本次试点情形的,通过协同审批模块受理排污许可证,并将环评材料推送至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进行环评文件受理公示(环评报告表5个工作日,环评报告书10个工作日)。
(三)审查
审批部门同步开展环评和排污许可申报材料审查(涉环评报告表的1个工作日,环评报告书3个工作日),按如下情形分类处理:
1.环评和排污许可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环评拟准予许可的意见,进行环评审批前公示后,出具环评和排污许可准予许可的意见。
2.环评申报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环评拟不予许可的意见,进行环评审批前公示后,出具环评和排污许可不予许可的意见。
3.环评申报材料需退档的,退回环评和排污许可申报材料,并告知退档理由。
4.仅排污许可申报材料需退回修改的,退回排污许可申报材料,并在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告知修改意见。同时进行环评审批前公示,公示结束后出具环评准予许可的意见。若协同审批单位在公示期间完成排污许可申报材料修改,公示结束后同步出具排污许可准予许可的意见。
(四)办结
环评审批前公示结束后,按下列情形办结业务:
1.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与排污许可证,并进行环评审批后公示。
2.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环评不予批准的决定和排污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
三、申报材料
试点单位的环评文件,应符合《深圳市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试点工作方案》(深环〔2023〕144号)第三点关于环评文件的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与环评文件、排污信息清单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试点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