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通安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碧岭金碧路472-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出具非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坪山)听告字〔2025〕1号),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202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经营场所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坪山)听告字〔2025〕1号),发现你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且你公司无人在现场。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你公司负责人,你公司负责人表示拒绝前往现场签收文书,且拒绝提供邮寄送达的地址。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邮寄送达,该邮件因拒绝签收于3月25日退回我局。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坪山)听告字〔2025〕1号)(内容详见附件),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对《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坪山)听告字〔2025〕1号)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需要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需以书面形式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坪山)听告字〔2025〕1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