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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关于向深圳市红鑫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的公告

深圳市红鑫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我局已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南山罚字〔2024〕271号)。该决定书于2024年11月24日完成公告送达,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将罚款缴交指定银行,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南山罚字〔2024〕271号)确定的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指定银行账号;

  2.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你单位已搬离注册地址,且不知你单位新经营场所情况,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南山催字〔2025〕1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南山催字〔2025〕18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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